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89号 原告彭久良,男性,52岁。 委托代理人彭长青,男,33岁。 被告廖德合,男性,汉族,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久良诉被告廖德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久良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久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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