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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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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冉诉汪建华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48号 原告李冉,男,1989年3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建华,女,1990年7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冉诉被告汪建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冉于2015年8月24日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48号

原告李冉,男,1989年3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建华,女,1990年7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冉诉被告汪建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