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48号 原告李冉,男,1989年3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建华,女,1990年7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冉诉被告汪建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