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404号 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安棚镇。组织机构代码07267205-X。 法定代表人邓学军,又名邓军。 委托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勇,男,1986年3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葛玉发(法),男,1962年8月27日生。 第三人张保聚,男,1964年11月15日生。 第三人赵纪有,男,1969年6月14日生。 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勇,第三人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桐柏华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刚 审 判 员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董 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舒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