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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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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葛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404号 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安棚镇。组织机构代码07267205-X。 法定代表人邓学军,又名邓军。 委托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勇,男,1986年3月5日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404号

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安棚镇。组织机构代码07267205-X。

法定代表人邓学军,又名邓军。

委托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勇,男,1986年3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葛玉发(法),男,1962年8月27日生。

第三人张保聚,男,1964年11月15日生。

第三人赵纪有,男,1969年6月14日生。

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勇,第三人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柏华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桐柏华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刚

审 判 员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董 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舒华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