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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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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14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 某 诉被告王 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 某 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14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赵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