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14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