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帅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堂诉被告郝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运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运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运堂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