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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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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运堂与郝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帅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堂诉被告郝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运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帅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堂诉被告郝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运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运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运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运堂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