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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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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杰与殷国利、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75号 原告黄杰,男,汉族。 被告殷国利,男,汉族。 被告王芳,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殷国利、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75号

原告黄杰,男,汉族。

被告殷国利,男,汉族。

被告王芳,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殷国利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