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575号 原告黄杰,男,汉族。 被告殷国利,男,汉族。 被告王芳,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诉被告殷国利、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