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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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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耀华与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65号 原告郑耀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康乐花园西区营业房,组织机构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65号

原告郑耀华,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