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4号
被告朱献民,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牛超,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国诉被告朱献民、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