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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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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国与朱献民、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4号 原告董保国,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献民,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牛超,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国诉被告朱献民、牛超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4号

原告保国,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献民,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牛超,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国诉被告朱献民、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