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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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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威诉被告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14号 原告荣威,男,197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威诉被告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14号

原告荣威,男,197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威诉被告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荣威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荣威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