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田飞,曾用名田云飞,男,汉族,安阳市玻壳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运先,女,汉族,农民,系原告田飞的婶婶。 被告郭书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宾,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珂,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飞诉被告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飞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