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家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馨,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守伟与被告濮阳市信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守伟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信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