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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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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晗诉被告樊文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141号 原告李国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文利,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晗诉被告樊文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国晗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141号

原告李国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文利,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晗诉被告樊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国晗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诉讼保全费1700元,共计422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孟迎春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