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141号 原告李国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晗诉被告樊文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国晗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诉讼保全费1700元,共计422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孟迎春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