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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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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海涛诉被告濮阳众投投资有限公司、吴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239号 原告杨海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恩,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众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在森,总经理。 被告吴西伟,男,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239号

原告海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恩,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众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在森,总经理。

被告吴西伟,男,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涛诉被告濮阳众投投资有限公司、吴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海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