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239号 委托代理人张建恩,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于在森,总经理。 被告吴西伟,男,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诉被告濮阳众投投资有限公司、吴西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海涛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