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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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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达森门业有限公司、韩雨、董杨杨、吕华玲、朱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8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负责人杨中迅,经理。 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凯,经理。 被告濮阳市达森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怀勤,经理。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8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负责人杨中迅,经理。

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凯,经理。

告濮阳市达森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怀勤,经理。

被告韩雨,女,汉族。

被告董杨杨,女,汉族。

被告吕华玲,女,汉族。

被告朱莹莹,女,汉族。

被告王丽晶,女,汉族。

被告董清凯,男,汉族。

被告董清照,男,汉族。

被告董清浩,男,汉族。

被告朱海平,男,汉族。

被告邢照虎,男,汉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达森门业有限公司、韩雨、董杨杨、吕华玲、朱莹莹、王丽晶、董清凯、董清照、董清浩、朱海平、邢照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十二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对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达森门业有限公司、韩雨、董杨杨、吕华玲、朱莹莹、王丽晶、董清凯、董清照、董清浩、朱海平、邢照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