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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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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王进营、靳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12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负责人姜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斋,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利芬,该行职工。 被告王进营,男,汉族。 被告靳俊美,女,汉族。 二被告委托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12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负责人姜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彦斋,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利芬,该行职工。

被告进营,男,汉族。

被告靳俊美,女,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军花,女,汉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王进营、靳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营、靳俊美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对被告王进营、靳俊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