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121号 负责人姜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斋,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利芬,该行职工。 被告靳俊美,女,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军花,女,汉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王进营、靳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营、靳俊美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对被告王进营、靳俊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