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军,主任。
被告王喆旭,男,1995年5月17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诉被告王喆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喆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王喆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