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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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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贵喜诉朱景民、张军、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李新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二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商贵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鹏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景民,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张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二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商贵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鹏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景民,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张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娣,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新娣,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商贵喜诉被告朱景民、被告张军、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被告李新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商贵喜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景民、被告张军、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被告李新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贵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贵喜撤回对被告朱景民、被告张军、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被告李新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商贵喜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