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二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商贵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鹏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景民,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张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新娣,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新娣,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商贵喜诉被告朱景民、被告张军、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被告李新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商贵喜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景民、被告张军、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被告李新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贵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贵喜撤回对被告朱景民、被告张军、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公司、被告李新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商贵喜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