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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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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诉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2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 负责人黄小丽,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2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槐树支行

负责人黄小丽,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郭流寺。

法定代表人孙志军。

被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告孙志平,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尚永吉,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诉被告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孙志平、被告尚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撤回对被告安阳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孙志平、被告尚永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