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119号 负责人武建国,行长。 被告罗攀科,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朱岐山,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刘军,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宋有民,男,1975年3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罗攀科、被告朱岐山、被告刘军、被告宋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