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24号 原告陈文青,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林,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王瑞芬,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青诉被告张海林、被告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青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青撤回对被告张海林、被告王瑞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文青负担。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