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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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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辽宁辽塔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99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辽宁辽塔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99号

原告安阳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辽宁辽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辽宁辽塔集团泥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