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59号 原告庄怡,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芦冲,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怡诉被告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怡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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