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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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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少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康某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少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康某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凤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