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董玉超,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健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红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超诉被告荣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玉超撤回对被告荣红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玉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