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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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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超诉荣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董玉超,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健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红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超诉被告荣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董玉超,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健民,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红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超诉被告荣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玉超撤回对被告荣红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玉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