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245号 原告李毓,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赵伟,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 原告李毓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9月1日下午3时30分在十五号审判庭进行开庭,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毓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