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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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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瑞民诉万安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25号 原告宋瑞民,男,1959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军,男,1967年6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民诉被告万安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25号

原告宋瑞民,男,1959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军,男,1967年6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民诉被告万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瑞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瑞民撤回对被告万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瑞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