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525号 原告宋瑞民,男,1959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军,男,1967年6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民诉被告万安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瑞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瑞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瑞民撤回对被告万安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瑞民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