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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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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连海与李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5号 原告杨连海,男,1958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李有生,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海诉被告李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海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5号

原告杨连海,男,1958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李有生,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海诉被告李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海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连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连海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