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5号 原告杨连海,男,1958年6月3日出生。 被告李有生,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海诉被告李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海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连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连海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