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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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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克与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32号 原告张敏克,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峰(又名朱新民),男,1957年11月13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32号

原告张敏克,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峰(又名朱新民),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克诉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克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