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32号 原告张敏克,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峰(又名朱新民),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克诉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克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