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张振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文斌,男,汉族。 被告武海红,女,汉族,系被告武文斌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付诉被告武文斌、武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振付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