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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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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付与武文斌、武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张振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文斌,男,汉族。 被告武海红,女,汉族,系被告武文斌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付诉被告武文斌、武海红民间

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张振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文斌,男,汉族。

被告武海红,女,汉族,系被告武文斌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付诉被告武文斌、武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振付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