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21号 原告张孝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妍芬,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娇,女,1987年5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军诉被告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孝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