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卫红诉被告焦风玲、元氏县交通联运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风玲,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元氏县交通联运站。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郭树增,1968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风玲,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元氏县交通联运站。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郭树增,1968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邓坦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永松,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系被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鹍翔,男,系被告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红诉被告焦风玲、元氏县交通联运站、中华联合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红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晁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