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小字第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职务经理。
被告贾鹏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书风,女,汉族,系被告贾鹏超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鹏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