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48号 原告王秋香,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香诉被告王俊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香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程 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