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43号 原告王青竹,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梅红道,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儿子。 法定代表人郝爱英,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男,汉族,系被告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竹诉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竹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青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竹撤回对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青竹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