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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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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竹与安阳一五一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43号 原告王青竹,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梅红道,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儿子。 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爱英,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男,汉族,系被告单位员工。 委托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43号

原告王青竹,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梅红道,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儿子。

被告安阳五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爱英,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男,汉族,系被告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竹诉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竹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青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竹撤回对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青竹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