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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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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天地置业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怀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8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支付款已达3386.0792万元,加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的损失600万元,争议标的额已远远超过3000万,而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恶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正当诉讼权利,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额为274632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符合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军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