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柴问朝,男,汉族,农民,住宝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留栓,男,汉族,农民,住宝丰县。 再审申请人柴问朝因与被申请人李留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柴问朝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柴问朝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柴问朝撤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