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恒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光,住石龙区。 上诉人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所涉商品房系不动产,所在地在湛河区辖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商品房是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本市湛河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妥,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