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京涛,男,汉族,住郏县冢头镇,现住平顶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代表人:马建功,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凤仙,女,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再审申请人王京涛因与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王凤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京涛以其有关权利主张已在另案中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京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京涛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