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丽,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仅是一个营业网点,主要营业地为卫东区新华路天意花园16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原审原告王爱丽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