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504号 原告王帅栋,男。 委托代理人高琼琼,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顺义。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栋诉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栋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帅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帅栋负担。 审判长 李喜峰 审判员 魏 珉 审判员 吴林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慧芳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