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崔允合,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马书田,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爱锤(王爱存),1963年4月7日出生。
原告崔允合、马书田诉被告王爱锤(王爱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允合、马书田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锤(王爱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允合、马书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允合、马书田撤回对被告王爱锤(王爱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允合、马书田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