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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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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允合、马书田诉王爱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崔允合,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马书田,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爱锤(王爱存),1963年4月7日出生。 原告崔允合、马书田诉被告王爱锤(王爱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崔允合,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马书田,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爱锤(王爱存),1963年4月7日出生。

原告崔允合、马书田诉被告王爱锤(王爱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允合、马书田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锤(王爱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允合、马书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允合、马书田撤回对被告王爱锤(王爱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允合、马书田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