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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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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新支诉被告陈绪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小字第9号 原告:李新支 委托代理人:杨军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绪军 原告李新支诉被告陈绪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小字第9号

原告李新

委托代理人:杨军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绪军

原告李新支诉被告陈绪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的一半25元,由原告李新支承担。

审判员  任君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