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小字第9号
委托代理人:杨军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绪军
原告李新支诉被告陈绪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的一半25元,由原告李新支承担。
审判员 任君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