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发增。 委托代理人:何小月,系原告儿媳妇,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增诉被告权东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增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发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发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发增负担。 审 判 长 :李向前 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 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