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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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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国战诉被告张七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张国战 被告:张七 原告张国战诉被告张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战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张国战

被告:张七

原告国战被告张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战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一半50元,由原告张国战负担。

审 判 长  任君芳

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

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利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