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46号 被告:张七 原告张国战诉被告张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战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一半50元,由原告张国战负担。 审 判 长 任君芳 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 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