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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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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普与李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旭普,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旭,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王旭普与被申请人李旭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旭普,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旭,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王旭普与被申请人李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旭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一)王旭普与李旭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王旭普所收李旭的50000元订金实为定金而非预付款。(二)原审中,王旭普提供的其与李旭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证人孙社伟出庭证言,可以证实李旭单方放弃购车,先行违约的事实,但原审判决未予认定明显不当。王旭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4年4月,李旭欲购买一辆二手路虎车,与王旭普商谈后,李旭将50000元订金交付给王旭普,王旭普给李旭出具一份证明:“今收到李旭路虎车订金五万元整,有效期2014年4月8日,见到车付下余车款。”最后,因李旭未能购买车辆而诉至法院,要求王旭普退款。现王旭普申请再审称双方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妥。关于王旭普提出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旭单方放弃购车,先行违约的问题,因其提交的通话录音和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李旭不再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且李旭对该事实也明确不予认可,故原审判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王旭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旭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艳丽

审判员  陈国锋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