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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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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与楚明明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再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原中外合资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史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朝朋,男。 委托代理人:朱艳艳,女。 被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再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原中外合资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史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朝朋,男。

委托代理人:朱艳艳,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明明,男。

委托代理人:楚向,女。

委托代理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楚明明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卫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卫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卫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6)卫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查明的事实为,2004年9月15日原告在上零点班时,由于其他人违章操作,造成原告颈部脊髓损伤。经过长期治疗,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且各关节已变形。原告出院后,2005年12月30日,经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级8条,其残疾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大部分不能自理。2006年4月21日平顶山市仲裁委仲裁裁决为:、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200元。二、被告从2006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510元。三、被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护理费354.8元。以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标准乘40%。四、被告从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以下费用:(一)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300元;(二)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住院伙食费924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费920元。六、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3日分四次预交平煤集团总医院的住院费共计4000元。七、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12月28日和2006年2月28日为治疗工伤而花的药费70元。八、原告以后因工受伤部位的治疗费由被告支付。该仲裁书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按照仲裁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按照仲裁书规定的内容已执行部分款项,因后续治疗费问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后续治疗费25万元。

调解内容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楚明明所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二级伤残后已治疗终结,双方认同楚明明所受伤残已无法治愈。二、被告何庄煤矿于200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因工伤事故赔偿原告楚明明补偿费215000元,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原告死亡时止,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500元补助金。双方同意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原告所享受的停工留薪待遇。今后原告因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不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三、双方同意本调解书生效后,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仲案字(2006)第36号仲裁裁决书不再执行。四、本调解书生效后因原告工伤与被告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结清,原告楚明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承认,别无纠纷

原审原告楚明明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06)卫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恢复原来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理由是:1、原审原告系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需继续治疗费用,不得已才与原审被告何庄煤矿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违反工伤法律的规定。2、最终的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与原告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情况不符,显失公平。

原审被告何庄煤矿再审辩称,(2006)卫民初字第788号调解书,属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情况。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已按约支付了后续治疗费215000元,并按期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补助金,我方要求维持该调解书。另原告要求恢复原来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1、被告名称中外合资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现为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4年12月14日,经营期限:1994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2008年8月12日,平顶山市商务局平商(2008)167号文件“关于同意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香港浩恒电子企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45%的股权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平顶山市至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二、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原公司合资合同、章程自动失效。请凭此文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015年7月3日经查询,该企业状态显示为“正常”。股东信息为平顶山和瑞商贸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55%、平顶山市至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45%。

再查明,原审原告楚明明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津贴、护理费、今后治疗费及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52262元的诉求与申请仲裁时的请求第二项相一致。(注明:申请仲裁事项共三项:一、要求确认申诉人为工伤。二、…三、要求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受伤之日至今的工资)。

又查明,平劳仲案字(2006)第36号仲裁裁决书于2006年4月21日送达楚明明、同年4月24日送达何庄煤矿。仲裁裁决生效后,2006年5月25日,楚明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第一项至第八项内容案件受理费、处理费820元。本院立2006卫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2006年6月7日,楚向、楚明明收到本院转交何庄煤矿履行款33538元。收条显示,此案执行完毕。2006年6月8日该执行案件结案。

2006年7月3日,本院立2006卫执字第260号执行案件,楚明明要求执行平劳仲案字(2006)第36号仲裁裁决书2项、第3项、第8项。楚明明共收到本院转执行款三笔,2006年6月25日,收到864.80元;2006年7月24日,收到5000元;2006年7月31日收到楚明明于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28日在矿务局总医院住院费用895元。该案本次申请执行完毕。2006年7月31日,该执行案件结案。

(2006)卫民初字第788号调解书生效后,原审被告何庄煤矿支付楚明明后续治疗费215000元,并支付补助金每月500元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

还查明,原审审理时,原告诉称的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原告称当时楚明明病重,急需钱看病,仲裁裁决被告不执行,才要求先行给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平劳仲案字(2006)第36号仲裁裁决书、原审原告收到执行转款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