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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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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占稳、李卿、韦金峰、宋海军、黄耀莉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林占稳,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李卿,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韦金峰,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宋海军,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林占稳,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李卿,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韦金峰,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海军,住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黄耀莉,住舞钢市。

上诉人林占稳、李卿、韦金峰、海军、黄耀莉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2014)舞民特字第8号案件过程中,传票通知汤俊生参加诉讼,未通知案件当事人舞钢市百货公司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汤俊生与张伟娜签订《借款合同》、《财产抵押协议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借款项仅在舞钢市百货公司账上走账,随即被转入张伟娜丈夫王广坡手中,该合同和协议书应当无效,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由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林占稳等5人不服(2014)舞民特字第8号裁定,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2014)舞民特字第8号裁定之诉。舞钢市人民法院理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即“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舞钢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林占稳、李卿、韦金峰、宋海军、黄耀莉提出的异议申请予以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赵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