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豪,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德顺,住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杰,住舞钢市。
上诉人舞钢市庙街乡党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庙街乡党庄村)不服(2015)舞民立字第1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与小刘庄村土地权属纠纷,并依据上诉人曾经起诉小刘庄村要求归还土地的诉讼案件结果,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属认定事实错误。庙街乡党庄村原来在舞钢市庙街乡胡沟村民委员会内,以舞钢市庙街乡胡沟村民委员会名义办理并与庙街乡党庄村共用舞集有﹤1996﹥字第064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小刘庄的“飞地”在该证﹤37至135﹥坐标点以东标识,上诉人无有异议,未予主张权利;但上诉人认为该证﹤37至135﹥坐标点以西50余亩土地,属上诉人所有,王辉在该土地上种植树木,占用了上诉人的土地;上诉人起诉王辉要求其清除该土地上的种植物,恢复土地原貌,并予归还土地,依法应受保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审查认为:庙街乡党庄村起诉称其是本案土地所有权人,要求他人清除土地上种植物,归还其土地的诉求,实质涉及对该块土地权属处理,且目前庙街乡党庄村与舞钢市庙街乡胡沟村民委员会已经分立,对土地权属如何处理应当由人民政府主管,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庙街乡党庄村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