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鲁鸿,住舞钢市。
上诉人鲁鸿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立字第1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鲁鸿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鲁鸿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鸿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