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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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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鸿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鲁鸿,住舞钢市。 上诉人鲁鸿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立字第1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鲁鸿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鲁鸿,住舞钢市。

上诉人鲁鸿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立字第1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鲁鸿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鲁鸿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鸿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