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会欣等十五人与王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会欣,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彦昌,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会欣,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彦昌,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振永,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天召,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新长,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仁增,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留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政,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遂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章留,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大良,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彦通,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二羊,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现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铁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共同诉讼代表人:王会欣,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共同诉讼代表人:王彦昌,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魁,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王会欣、王彦昌、王振永、王天召、王新长、王仁增、王留记、王国政、王遂有、郭章留、王大良、王彦通、王二羊、王现彬、王铁国(以下简称王会欣等十五人)与被申请人王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会欣等十五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中,汝州市米庙镇白庄村委出示的证明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庭对杨占国的调查笔录因不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规定,且未经法庭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一审法庭对杨占国的调查属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三)杨占国可以出庭为我们作证,证明法庭对其调查笔录中的内容不属实,故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王会欣等1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原审中,王魁提供了汝州市米庙镇白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加盖有该村委会的公章,其内容较为客观真实,且在原审法庭对王会欣等15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显示,王会欣等15人也承认试压放水时导致原告王魁摔伤的事实,故原审判决根据该村委会证明并结合对杨占国的调查笔录,认定王魁受伤是由于王会欣等15人在安装无塔供水器过程中,试压放水时导致王魁摔伤的事实并无明显不当。(二)因本案纠纷曾经村委会会计杨占国调解,且村委会证明系杨占国所出具,故原审法庭向其进行调查核实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会欣等15人提出原审法庭办案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三)关于王会欣等15人提出可以让杨占国作证的问题,在审查期间,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庭询问,但申请人未到庭,也未让证人杨占国到庭。且即使杨占国到庭作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新的证据”的有关规定,故申请人该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王会欣等1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会欣、王彦昌、王振永、王天召、王新长、王仁增、王留记、王国政、王遂有、郭章留、王大良、王彦通、王二羊、王现彬、王铁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艳丽

审判员  陈国锋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